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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公室

业务职责:
一、优待抚恤工作。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报革命烈士的评残手续,确认老复员军人身份和医疗补助等。
二、退伍安置工作。接收和安置农村、城镇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三、双拥工作。研究双拥政、规定、规划和措施。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督导双拥法规落实。及时向上级双拥办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驻鲁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省委、省政府《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
  联系电话:6195403
  地址:区政务中心一楼西

民间组织管理局

业务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及有关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承办区级及区级以下的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区各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承办区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西首
联系电话:6195403

城乡低保办

业务职责:
负责城乡对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查,组织发放低保款物等,负责调查处理冒领低保款物事件,做好低保工作对象管理。

法规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电话:6195405
  地址:区政务中心一楼西

婚姻登记处

业务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协议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书;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电话:6423175
  地址:南长行街112号

周村区军休所

业务职责:
负责接收安置移交本区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

  地址:东民路82号
  电话:6180273

烈士陵园

业务职责:
负责淄博市革命烈士陵园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修和保护工作;
负责烈士事迹的征集编纂和纪念教育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承担干部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经营性及公益性公墓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等。
法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办法》。
  地址:周村区大埠山
  电话:6822228

慈善总会

业务职责: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1、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总会的基金及各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提供物质活动和精神抚慰。
  2、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通过总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辅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捐赠热线:6195401
  地址:区政务中心一楼西


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版权所有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政务中心综合楼 邮编:255300 电话:(0533)61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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